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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政策
日期:
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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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公司股息分配案例

  吉星公司是何享利于1938年创立的一家石油公司。该公司通过购买及自行勘探两种方式,积极寻求新原油的储存。何享利一向以主动进取的态度经营公司,他所采用的政策使得公司的销售与资产迅速增长;但这种快速成长,又产生了一些严重的财务问题。如资产负债率在过去20年间由30%增加到50%,流动比率由5:1下跌到1986年12月31日的1.6:1,速动比率由1966年1.5:1下跌到1986年12月31日的0.14:1。

  何享利及其家庭成员在1966年拥有吉星公司75%的股票,由于发行股票购买新公司,出售普通股筹集资金等,何享利的所有权地位到1986年仅拥有35%的股票。

  吉星公司未曾发放现金股利,亦未宣布过股票股利或股票分割。何享利一向采取保留公司所有盈余,融通公司扩充计划,根据这项原则,他遵循不发放现金的股利政策。他认为股息及股票分割是无意义的。

  在1987年4月的股东大会上,许多有力量的股东不赞成公司过去的股利政策。有股东指出在1986年公司盈余折合每股为156美元,每股权益的帐面价值超过2100美元,公司总经理的薪水及其他福利在1986年高达225000美元以上时,公司股东49年来未收到半分股利。股东还说明其他大众拥有的石油公司在过去10年到15年内,盈余中40%皆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当其他股东都同声附和时,董事会主席何享利及总经理史多承认他们无法控制股东。由于谣言在华尔街迅速传播,有两家集团考虑出价收购吉星公司股票,故公司管理人员忧虑如何使股东尽可能满意。最后,何享利对大众宣布他要在下个月内,召集董事会的特别会议来讨论股利政策,而且他也要在下季度的新闻报道中,对股东宣布会议结果。

  当特别董事会召开时,董事们立刻分成四派。第一派由何享利领导,认为现金股利使某些股东感到满足。第二派以一投资银行家雷礼为代表,代表许多小股东,认为应有明确的现金股利及股票分割。第三派的董事们赞同雷礼的看法,现金股利有其必要,但是他们建议发放股票股利而不是股票分割。第四派的董事们同意现金股利应快发放,他们赞同应立刻宣布股票分割或股票股利。最后,由于许多董事普遍相信何享利想避免支付现金股利的所得税,而影响其决策,第四派的旁系又做了额外提议,作为现金股利的替代方案,公司或许可以考虑股票回购计划,在此计划下,采取资本利得形式来分配,由股东自行决定是否要实现。经过广泛的讨论后,由于董事们明显的分裂无法达成决议,故下个星期又得召开另一次会议。财务副总经理伍尔克奉命评估会议的五种意见,并于下星期董事会中提出股利政策,

  就在伍尔克开始拟定其报告的研究策略时,他从董事兼销售经理史吉理手中收到一份备忘录。史吉理提供给伍尔克一份资料,如下表所示,并要求伍尔克考虑公司的股利政策及股票分割的情况,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其他股票的价格是否有什么影响?

吉星公司财务资料

年份

每股净利(美元)

每股帐面价值(美元)

每股平均市价(美元)

平均市盈率

市价与帐面价值比率

1986

156

2182

1880

16

2.5

1981

118

1852

1534

19

2.9

1976

112

1458

1332

18

2.6

1971

102

1242

1212

17

2.5

1966

70

972

700

10

1.2

 

盈余的每年复利增加率

期间(年)

产业平均(%)

1981--1986

8

1976--1981

7

1971--1976

6

1966--1971

7

根据以上资料请你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1.评估宣布股利政策的优缺点。

2.股息发放政策对每股盈余成长率有何影响?

3.该公司的债务情况如何影响股息决策?

4.评估四派董事不同的意见,并考虑这些政策适用于吉星公司的哪些情况。

5.提出有关吉星公司理想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及股票分割政策之建议,并说明反对其他提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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